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雅檢二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鄭文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1221981********,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鎮**村**組**號,捕前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社區**棟**單元,因涉嫌搶劫罪,經雅安市名山縣(現名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石棉縣看守所。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文超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鄭文超伙同韓某甲(已槍決)、陳某甲(已判決)、陳某乙(已判決)、韓某乙(已判決)在雅安市北門大橋附近共謀搶劫出租車司機,五人騙租被害人杜**駕駛的川T0****號富康出租車到雅安市姚橋鎮魯坪石材廠外停下后,坐在后排的鄭文超、陳某甲等人用手拉住被害人杜**,坐在副駕駛位置的韓某甲騎坐在其身上采用卡頸、用石頭砸頭部等手段,致被害人杜**死亡。隨后5人將其拖至汽車后排,由韓某甲駕車逃至名山縣(現名山區)紅巖鄉新村一組雙龍橋處將被害人杜**尸體推入河中。之后五人竄至邛崍市臥龍鎮銷贓汽車未果,便將車開至蒲江縣鶴山鎮體泉村二組的松樹林中藏匿,搶得被害人杜**現金400余元后逃離。
經鑒定:被害人杜**系被他人用手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顱腦損傷加速其死亡。被搶的富康牌汽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9062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文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杜**死亡,劫取富康牌出租車一輛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五)項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學東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石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視頻光盤1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被害人家屬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