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資檢公訴刑訴〔2019〕16號
被告人王玉興,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21973********,漢族,初中肄業,務工,出生地四川省樂至縣,戶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樂至縣**鎮**村**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四川省樂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四川省樂至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樂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四川省資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玉興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月1日至1月9日),因案件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玉興系樂至縣**鎮**村村民,長期在上海打工。2018年8月1日,王玉興從其弟弟王某甲處得知其家中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計算有誤,遂通過電話與**村村支書被害人王某乙(歿年41歲)聯系,要求解決。在與王某乙聯系過程中,王玉興認為王某乙將其家中的土地劃給了他人,導致其家中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減少,遂決定回樂至與王某乙面談,若不能妥善解決就殺害王某乙。2018年8月2日,王玉興從上海返回成都,并在成都購買了作案刀具。同月4日,王玉興返回樂至縣老家,并于5日早上攜帶刀具出門找王某乙面談。當日上午9時許,王玉興在樂至縣**鎮**街一理發店找到王某乙,并質問王某乙土地的事情如何解決。在未得到滿意答復后,王玉興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乙右大腿及胸部,致王某乙當場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系生前胸部遭受單刃銳器作用致主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王玉興作案后,當即撥打110投案,并在現場等候,后被公安民警控制。歸案后,王玉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證;2.王某甲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2018年**村1組土地耕種面積核實表、**村群眾會記錄等書證;3.王某甲、李某某、許某某等證人證言;4.被告人王玉興的供述與辯解;5.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DNA鑒定書、理化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勘驗、搜查、辨認筆錄;7.監控錄像、王玉興微信聊天記錄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玉興因糾紛而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玉興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鶴鳴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玉興現羈押于樂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十三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