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涼檢訴刑訴〔2019〕2219號
被告人吉子子拉,曾用名赤黑子拉,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67********,彝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布拖縣**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布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3月27日被布拖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布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吉子子拉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布拖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布拖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于2019年6月11日將案件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吉子子拉與被害人赤某某因相鄰通行道路發生糾紛。2019年2月23日15時許,吉子子拉與赤某某在特木里鎮四且村通往殯儀館路段發生斗毆,赤某某手持木棒追打吉子子拉,吉子子拉在逃跑過程中撿起路邊一石塊拋擲擊中赤某某頭部,隨后赤某某及其親屬追上吉子子拉,并擊打其頭部、面部、胸腹部,后被其他村民勸開。事后赤某某、吉子子拉分別到醫院醫治。赤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10時36分經涼山州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赤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吉子子拉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
吉子子拉得知赤某某死亡后于2019年2月25日17時40分許到布拖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子子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死亡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作案后,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沙馬偉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吉子子拉現羈押于布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盤4張和起訴書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