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檢四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11985********,漢族,大專文化,個體工商戶,浙江省瑞安市人,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鎮**街**號,現住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鎮**棟**號。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成都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通過走私進口紅酒的價格遠低于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紅酒價格的情況下,委托其在法國的朋友程某某尋找到了一個微信名為“**”的法國紅酒供應商。2018年10月29日、30日,被告人趙某某向該供應商購買456瓶紅酒,支付貨款共計94902歐元。隨后,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該批紅酒是承運人通過低報價格方式進口的情況下,通過四川**有限公司(另案處理)以“跨境電商”模式運輸進境,并支付給承運方78400元運雜費,該紅酒進境后放在被告人趙某某經營的“**酒莊”予以銷售。
2019年11月26日13時許,成都海關緝私局在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酒莊”將趙某某擋獲,并從該酒莊扣押未賣完涉案紅酒105瓶。經成都海關核定證明書核定,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偷逃稅款共計383682.8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電腦、涉案紅酒等物證;2.貨物清單、運費明細清單、轉賬記錄、涉案貨物申報數據、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海關核定證明書;5.搜查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為偷逃國家稅款,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紅酒通過低報價格的方式走私進境,偷逃稅款383682.81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王黎莉
檢察官助理 王 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鎮**棟**號,聯系電話:1390227****;
2.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涉案的走私紅酒均扣押在案,詳見扣押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