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9〕318號
被告人劉卜瑞,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51986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四川省成都市人,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區**巷**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執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卜瑞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于同年11月18日將該案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間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劉卜瑞在其位于本市高新西區**路**號**棟**單元**號租住房內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28日15時40分許,民警在劉卜瑞租住房內將其擋獲,并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0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8.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體973.22克(含量為12.9%-37.9%)、麻黃堿18.22克,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卜瑞制造甲基苯丙胺200.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體973.22克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且毒品數量大。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丁斌斌
書記員 唐信思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劉卜瑞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冊、光盤柒張;
3、提訊證及換押證各壹份;
4、扣押物品詳見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