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川成錦檢刑訴〔2022〕44號
被告人王偉,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02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鎮**村**組,現住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鎮**村**組。2013年9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3年9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監視居住,同年8月13日解除監視居住,2021年10月2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偉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日12日16時40分許,被告人王偉來到成都市錦江區三圣鄉秀麗東方大草坪處,趁被害人張某某不備,使用鑷子將其放置于右側上衣口袋內的一部OPPO牌藍紫色手機(型號:PBCM30,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709元)盜走后逃離現場,隨后被秀麗東方保安擋獲。民警到達現場后從王偉身上搜查出上述被盜手機及鑷子一把。被盜手機已發還被害人,鑷子已扣押在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偉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偉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偉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偉有盜竊前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你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繆沁延
2022年1月18日